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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保险足额投保的通知
货运保险成为很多物流企业规避自身风险的主要手段。但由于很多客户保险意识不强、节省成本,造成不足额投保,因此导致理赔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赔款,给自身带来损失。
为保障广大客户自身利益,现对货物保险足额投保问题做如下重申:
所谓不足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以保险金额为上限。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
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后者如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险。
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由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并未转移给保险人,不足额部分应视为投保人自保。当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发生部分损失时,通常使用比例分摊原则,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请根据货物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以避免因货物出险后投保不足额带来的损失,如投保不足额,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金额与实际货值计算投保比例进行赔付。在投保货运险时千万要思量清楚再行动,不要为了节约一部分小额保费而造成巨大的损失。
包括〈基础数据采集〉中的〈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和〈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1、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字段规则:
关联号:将较小一笔业务(即对应的专用发票、税票、报关单、核销单不能分割)编一个关联号,关联号为10位:
第1位为贸易性质,一般贸易为“1”,进料加工为“2”
第2—3位为申报年份后两位,如2005年应为“05”
第4—5位为申报月份,如1月份应为“01“
第6—8位为申报单证的册号,如第2册应为“002”
第9—10为流水号,每册均由“01”起
每 一册退税单里可包含多个关联号,每个关联号对应专用发票、税票、报关单、出口发票和核销单必须一起装订,企业申报时必须在每笔业务一份报关单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对应的流水号;在申报表的“编号”栏填写本册的关联号前1—8位,在封面“编号”栏注明本册关联号(10位)的起止号。
根据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指南2003版:第1—2位为申报年份后两位,如2005年应为“05”
第3—4位为申报月份,如1月份应为“01“
第5—6位为部门号,不分部门核算为“00”
第7—10为流水号
税种:V 增值税;C 消费税
申报批次:当月申报的次数。
进货凭证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18位,包左上角10位和右上角8位)。
供货方纳税号: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发票开票日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
商品代码:商品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必须与对应报关单上的商品编号一致。
专用税票号:录入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右上角号码,录入规则祥见附件。属于消费税才录入此项,否则不需录入。(出口专用税票,在04年开始已经取消了,因为税务系统联网了,不再有纸质的出口专用税票,只有增值税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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