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设备价格
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践来看,尽管国家在相关政策中有所提及, 但进展并不是太快, 效果也不尽理想。进入新时代,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为重要内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受到高度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1.国家层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
2016年,全国52.62万个行政村中, 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为20%。从动态来看, 无论是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数量,还是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都有很大的变化。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数量从2007年的1.50万个,增加到2016年的10.52万个, 增加了9.02万个, 增长6.01倍;同期,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从2.6%增加到20.0%, 增加了17.4个百分点,年均增长1.93个百分点。
2.区域层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
对不同区域而言,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而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 (表2) 。2016年,东部地区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为28.19%,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分别为14.22%、14.2%, 基本持平,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从动态变化来看, 与2013年相比,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分别增加了10.9个百分点、9.9个百分点、9.7个百分点。
3.省级层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
从省级层面来看,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地貌特征的不同, 导致了广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的差异。从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的比例来看, 2016年,该比例Zui低的三个省份分别为黑龙江省 (4%) 、内蒙古自治区 (5%) 、吉林省 (5%) ,而该比例高的三个省份分别为浙江省 (84%)、上海市 (64%) 、江苏省 (44%) 。由此可见, 省级层面的差异性非常明显。
在30个省(区、市, 不包含西藏自治区) 中, 只有8个省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除了上述3个省市之外, 还有北京市(42%) 、福建省 (40%) 、广东省 (29%) 、湖北省 (22%) 、重庆市 (20%) 。其余22个省 (区、市)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从动态来看,与2007年相比, 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增加幅度Zui小的三个省份依次为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分别为2.5个百分点、3.2个百分点、4.0个百分点;而增加幅度大的三个省份依次为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分别为73.8个百分点、51.2个百分点、36.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