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中心污水处理设备装置
今年的两会,全国人大确定了今年监督的重点就是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水污染防治法经过三轮的修订,去年1月1日Zui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与以前不同:第一,政府的责任非常的明确。各级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非常的清晰。第二,企业的主体责任很明确。企业该履行什么,比如说该自行监测,要做到达标排放等等这些,不能有偷排漏排的行为,要保护水环境等等都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第三个就是公众的参与责任,公众有权举报,也有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所以公众的参与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产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国家批准 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发布)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253号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1997年版)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466-2005),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设备安装条件
1. 设备应安装在室内,工作环境温度要15℃以上。
2. 二氧化氯具有强腐蚀性,因此,在设备安装时应避免与其它设备置于同一房间。
3. 设备间应铺设水泥地面,并有冲洗水源和排水下水道。
4. 应在消毒间内安状换气扇,保持通风良好。
5. 设备间应有压力水源,压力为0.2~0.4MPa。
6. 设备间应有必要的照明设施及220V,5A-10A单相三孔电源手插座一个。
医疗废水曾经多次引起公众关注,医疗废水的排放对水资源造成的危害巨大,已经成为危害群众健康的一个“源头”;部分地区真正能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家医院。目前,法律的不规范,环保意识的薄弱,造成了医疗废水直排和各大医院存在的“高污染,低治理”现状。
《 人民日报》( 2019年04月11日18 版)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
围绕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完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保障饮用水安全等方面,来自中国工程院和部分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认真梳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治理水污染、打好碧水保卫战提出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
如何完善水环境标准
健全标准体系,让水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更科学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可根据经济和技术条件,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但在具体实施中,大部分地方并未因地制宜制定流域性水环境质量标准。专家学者认为,制定水环境标准是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24个水质目标,按照各水质目标的浓度将地表水分成了六类:Ⅰ、Ⅱ、Ⅲ、Ⅳ、Ⅴ、劣Ⅴ类,这是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和进行水污染防治的依据。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认为,现在的问题是:虽然标准中包括24个水质目标,但常用的指标却很少;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具有较高的生物活性和毒性,但标准中却没有这些指标。她建议在执法检查时应关注水体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造成的影响,并通过修改水环境标准,有效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对水环境的危害。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污水处理的各类排放标准和规范是执法的重要尺度和依据。然而,现实中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过于“整齐划一”,中国工程院彭永臻院士认为不够科学,“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区的环境、气候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很大,污水的水质、水量都不相同,以‘整齐划一’的标准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存在较大问题。”
中国工程院院长、院士李晓红认为,我国自然条件和污染效应区域差异显著,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指标及其限值,可能导致“过保护”和“欠保护”问题,各地应因地制宜加强区域性、流域性、差异性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近年来,在专家的建议和呼吁下,一些一线城市逐渐回归理性,但是,很多二线、三线和四线城市反而盲目跟进。彭永臻呼吁,各地区应根据受纳水体类型和水环境的敏感程度先进行系统和科学评估,之后再制定与之相适宜的污水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