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实验室污水处理设备污水排放的标准:
按照1983年6月1日我国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卫生部批准试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诊所的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1.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2.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3.总余氯量为4~5mg/L。
4.污水与氯接触时间不少于1小时。血站实验室污水处理设备
排放标准
1、传染病医院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1、2类水域和3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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