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厕。
2019年,全县改造建设乡村公厕30座,其中乡级公厕13座,村级公厕17座。乡村公厕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4-2016)设计并符合当地风貌要求,公厕结构形式可采用砌体或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的轻钢等新材料结构。乡村公厕占地面积60-100㎡,建筑面积20-60㎡。便器宜选用陶瓷便器或节水防臭型便器,可根据需要和条件,配置节水型洗手盆、面镜等配套设施。
(三)畜禽粪污处理站。2019年,全县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厂2座。畜禽粪污处理站应独立选址建设,选址应远离村庄和畜禽养殖场及有关规定的禁建区,周边有足够的农田就近还田、消纳利用,重点对农村散养畜禽粪污进行集中收纳处理,并根据实际兼顾村庄厕所粪污协同处理。粪便的收集、运输过程必须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粪污要通过高温堆肥发酵等技术无害化处理,就地堆肥还田或生产有机肥。粪污处理站设计要符合《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7622-2011)要求,建筑容积1500m³以上,年处理粪便5000吨以上。
(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距城镇较近的村庄,污水应依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治理;新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要以已改造为水冲式厕所和2019年拟改造为水冲式厕所的行政村、中心村、大庄点为重点区域,加快建设。对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提标改造和扩建,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并发挥作用。具体建设内容按照2019年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任务实施。
(五)卫生要求。农村厕所卫生应符合《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2012)要求。化粪池应及时清掏。清掏的粪渣与粪皮应就地或就近进行高温堆肥等方式无害化处理,处理效果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2012),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于施肥。
(六)环保要求。经过处理后的粪污排放要求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程》(DB64/T1518-2017)规定。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八、改厕流程及技术要求
(一)严格执行改厕流程。农户厕所改造按照“设备统一采购、施工属地负责”和“前期试点,农户自选,部门指导,乡镇负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户厕所建改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卫健局配合,在试点基础上,由农户从“海原县农村户用厕所产品展示及建设模式现场评选会”上选出的6家企业中选择改厕模式,以一体化装配式三格(四格)化粪池及新技术、新工艺产品、管材等其它相关配件为主,乡镇建立材料领取台账,并按要求组织施工队,也可由农户按要求自建,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政策;农村公厕由乡镇打包汇总后集中统一招标采购,并组织实施建设。
乡镇自验合格后申请县级复验,区级抽验,县农业农村局、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改)完成率和覆盖率进行评估。相关部门对“厕所革命”项目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简化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二)加强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卫健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规范施工。各施工单位要按农户无害化厕所建设相关标准要求,把握技术要点,确保新建和改造的农户厕所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乡镇(村)改厕工作负责人员要经常深入一线指导检查,坚持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施工,确保厕所工程质量。对不符合建设标准或达不到无害化要求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施工单位返工,直到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确保改厕达到预期效果。
九、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逐步探索建立建管用并重、责权利统一、公共财政适当补贴、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村要加强农村公厕和农村户厕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农村厕所使用宣传、维修、定期清理、粪液(沼液)资源利用等后续工作,提高粪污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治理水平。
1.各乡镇(部门)要明确公共厕所管护标准,做到有管护制度、有维护资金、有看护人员、有考核机制,并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形成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机制。
2.通过组织开展农村户厕的使用与管护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保证户厕的正确使用。
3.要对农村户厕建设实施档案管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要有户厕维护管理的责任制度,保障相关配件的供给与及时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4.不使用粪肥的农村,要建立对粪液、粪渣等进行集中收集、清运的管护机制,保证处理后粪便无害化、资源化。